国家开展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重大举措具有划时代意义,这完全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距《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具体执行已有28个多月的时间,且国家已经经过改革过渡期顺利推进了盐业体制改革。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释放了市场活力。盐业体制改革是关系到国家民生的大事,任何部门不应成为改革路上的拦路虎。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有失偏颇
黄冈市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浠水备货仓库的数十吨食盐进行查封扣留,继而开出700多万罚单的事件引起大众的关注。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悉,2019年上半年黄冈市浠水县机构改革,组建成立了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6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长舟盐化浠水备货仓库表示长舟盐化的食盐存在环境质量筛检有质量问题嫌疑,同时怀疑长舟盐化的批发资质、和业务员的身份,认为有业务员个人从事食盐转批的嫌疑,并以此为名,对该仓库的25公斤包装1400袋共35吨食盐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做出质量检测和资质审查。等结果出来后,再做结论。长舟盐化为了配合该局的工作,5月8日向该局提交了经营资质、产品调拨单、仓库合同、业务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全部手续以示长舟盐化在浠水县合法合规经营。然而,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3日作出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发现扣留理由却是长舟盐化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扣留地点是浠水县盐业公司存放。长舟盐化在浠水县的业务员杨某:自5月6日至5月13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过几次,都是黄某某带队前来检查货品,进行查封和扣留,并有公安人员参与,虽然我们提供了齐全的合法手续,但是我们的货最终还是被扣留,这严重影响了长舟盐化在浠水的正常经营。
长舟盐化出示有关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证书(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颁发)等资质性证书。对于浠水县的经营业务员杨某的劳动合同、业务员销售区域授权书等公司性文件也是具备齐全。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也赋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查阅合同、票据、账簿等职权,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原则,《食盐专营办法》相对于《食品安全法》是一种特别法,对于食盐供应安全的监管,只赋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监管部门才可适用《食品安全法》
同时,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关于盐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对民营企业应鼓励和保护,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而不是多加干预扰乱正常经营计划。
县级盐业主管部门是经信委,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证无照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为由扣留长舟盐化货品的执法有失偏颇。
一审后又接到巨额罚单
长舟盐化于2019年5月22日向浠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判令被告返还35吨食盐,赔偿1万元损失等。
2019年6月14日,浠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该法院判决驳回了长舟公司的诉请,支持了浠水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长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7月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浠市监处字(2019)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作为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3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虽然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地一证”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聘请业务员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币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
不仅执法有失偏颇,处罚更是备受争议。浠水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盐业执法职责。至于做出扣押处罚决定的权限问题,值得推敲。
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食盐体制改革过渡期,在此期间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但在本案中,原告在浠水县闻一多大道长舟盐厂直销店不是食盐直销,而是进行食盐批发经营,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属于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该形式的食盐直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也不再具有合法性。原告在浠水县闻一多大道长舟盐厂直销店营销食盐的事实既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又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被告接到举报后对原告进行调查以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均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故被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并不与上述规定相冲突。
驳回长舟盐化的诉讼请求。
中国盐业协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
关于食盐批发许可和分支机构是否需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问题,中国盐业协会在2019年7月10日给出自己的说法:
关于食盐批发许可问题。目前应当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食盐专营办法》来执行,《食盐专营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即取得了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而且有关在改革过渡期内发布的文件通知仍在继续执行,并没有宣布废止。
关于分支机构是否需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问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中的“定点”,指的是在制盐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并不是只能在本地区域批发,是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的 。
湖北经信厅: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他地自建销售点销售,没有规定要在当地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2曰,工信部发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公告〔2018〕19号)。其中,“第二条关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依据相关文件,省经信委于2016年11月15日核发了长舟公司食盐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字第(鄂)170201),经营范围:全国,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止。
关于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自建销售网点销售,除了销售自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外,是否需要单独办理一个当地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和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公告〔2018〕19号)有关规定,我厅于2018年12月完成了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审核换证工作,核发新版证书。其中,长舟公司是通过换证的食盐批发企业(食盐批字第(鄂)170201),经营范围:全国。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总公司相关资质和证照,从事与公司相同经营范围业务。按照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长舟公司反映其下属分公司属于自建分公司,可依法依规使用总公司相关资质和证照,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经查国家相关文件,对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其他地方自建销售网点销售时并没有规定要在当地公司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我省食盐行政管理职权问题:《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8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省经信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地经信委(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国家盐改解读、权限的归属等问题,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浠水县人民法院与中盐协会和湖北经信厅显然不同。长舟盐化继续上诉,期待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